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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来源:建设发〔2009〕153号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9-6-24 16: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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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各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活动小组),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做好资质证书更新换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波及全球,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困难急剧增加,也给勘察设计行业带来了影响。中央及时作出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一系列措施,省委、省政府也作出了“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具体部署,这些既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加强服务、依法监管、创新机制、促进发展”的总体原则,增强服务意识,依法加强勘察设计资质管理,为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保证项目质量和效益目标的实现。
 (二)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根据《关于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建办发〔2009〕109号)要求,我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的受理及变更事项下放给具备条件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原由设区市初审后报我厅核准,改为具备条件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厅核准,同时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原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涉及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处罚建议,改为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通过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对扩权事项及时对接落实,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业务指导和事后监管,确保各扩权事项落实到位,并建立责任落实、权责一致的责任机制,确保扩权事项规范有序运作。
 (三)依法审批,提高服务,加强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要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章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明晰审批制度减少了审查时限;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及变更程序、材料内容、审批方式等内容。
  要强化勘察设计资质的日常监管和动态管理,严厉查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资质监督和管理的实际,换证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换证范围
  各类仍在有效期内的旧版本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属于本次的换证范围。已取得按新《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核发的五年有效期的新版本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不在本次换证范围。
 (二)所需材料
  各类旧版本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换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申请表》、《企业基本信息表》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三)时间安排
  1.对于各类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等旧版本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换证,各地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于每月15日前,分期分批将初审后的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随公函上报我厅。我厅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公示、集中公告。
  2.对于各类暂定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换证工作,工程设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各地市提出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申请。各地市初审并加盖公章后,可随时上报(或委托上报)我厅。我厅即时受理,定期审查,定期公告。
  3.各地市工程设计资质换证的时间安排:
 (1)2009年6—10月:杭州(分5批,每月1批)、湖州(分2批);
 (2)2009年6—9月:宁波(分4批,每月1批)、舟山(分2批)、台州(分4批,每月1批);
 (3)2009年7—10月:温州(分4批,每月1批)、丽水(分4批,每月1批);
 (4)2009年8¬—11月:绍兴(分4批,每月1批)、嘉兴(分4批,每月1批);
 (5)2009年9—12月:金华(分4批,每月1批)、义乌(分2批);衢州(分4批,每月1批)。
 (四)其他要求
  1.工程设计企业应将本企业全部需由我厅核发的乙级、丙级工程设计资质换证材料同时上报,不得分批、分项上报。全部满足新《标准》的,核发新版本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项或多项不满足新《标准》的,可以选择注销不合格项。
  2.凡未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注册人员重复注册及申报前一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将不予许可;对于网上公布期间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将予核查。
  3.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本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
  4.此次更换新证工作量大面广、持续时间较长,并直接关系到我省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和企业生存。为确保换证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我厅坚持依法实施、程序清晰、服务企业的原则。换证期间,将抽调省内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专家组成审核工作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为服务企业做好换证准备工作,我厅将委托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和厅干部学校开展相关咨询和培训活动,勘察设计企业可自愿参加。
  附件:1.《关于工程设计资质换证申报材料的有关说明》
  2.《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请在住房和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自行下载)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